2017年11月20日生態環境部頒布實施了《建設項目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《辦法》第六條規定:“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、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,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……”,這里明確指出驗收工作的開展是建立在工程調試的基礎上,對于畜禽養殖項目來說,環保工程調試、設施的正常運行必須要先投產才能產生污染物,否則無法進行監測,無法反映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;《辦法》第七條又規定:“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,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;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”,也明確了環保驗收與項目投產的先后順序,即必須要先進行驗收并通過才能投產,以上兩項條款存在上下矛盾的嫌疑,尤其在地方環保部門在執法過程中,對上述條款理解不一樣,項目投產后再驗收是否屬于“未驗先投”的違法行為一直沒有明確的依據,給企業在手續辦理、生產經營過程中帶來了諸多不便。